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民初61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县小江镇君意饭店,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252号。
经营者:苏伟。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浦北县小江镇君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