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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浦北县小江镇君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07民初61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浦北县小江镇君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北县小江镇君意饭店;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民初61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县小江镇君意饭店,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252号。

经营者:苏伟。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浦北县小江镇君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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