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初2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某洗化用品销售店。
经营者:王某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金乡县某洗化用品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