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39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洁雅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国际百货区**楼109-112。
法定代表人:杨桂林。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洁雅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