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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玲与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民辖终220号
案件名称林小玲与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小玲;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玲,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上诉人林小玲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的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林小玲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德化县,且上诉人长期在户籍地工作,即便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也应为福建省德化县;

二、案涉纠纷涉及两位被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受理本案时仅考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区域管辖因素,对上诉人不公;

三、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系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在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乐的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寻梦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且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乐的公司以林小玲开设的拼多多网店销售侵犯乐的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将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寻梦公司与林小玲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鉴于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乐的公司有权选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林小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陶 冶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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