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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爱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刑更3638号
案件名称汪爱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爱民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638号罪犯汪爱民,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四川省苍溪县人。

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26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爱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

于2018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对罪犯汪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汪爱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爱民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3次。

罚金未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显示无执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汪爱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刑判项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爱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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