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6民初23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双堆集镇淮海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许懂情,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懂永,男,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许懂情兄弟。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简称家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被告家乐购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懂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家乐购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家乐购超市赔偿古井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3.家乐购超市支付古井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诉讼费用由家乐购超市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和品牌价值,深受消费者欢迎。
但市场上销售侵犯古井公司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使古井公司的市场销售份额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商誉遭受严重的侵害。
2018年10月,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家乐购超市未销售的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2箱零3瓶,货值1298元。
家乐购超市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经古井公司鉴定,均系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据此,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家乐购超市的侵权行为作出处罚,依法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300元。
家乐购超市已经侵犯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和损坏了古井公司的品牌商誉。
家乐购超市辩称,涉案白酒是亲友赠送,经营者母亲将白酒带至店内销售,经营者并不知情,无侵犯古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
家乐购超市侵权行为早已结束,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及时保障了古井公司的权益。
况且,商店所处位置偏远,人流量不大,对古井公司的影响较小,又因经营者家庭生活困难,古井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较高,请求减少赔偿数额。
古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古井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拟证明双方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职务。
证据二、(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7号公证书、(2018)皖亳金公证字第9929号公证书,拟证明:1.古井公司拥有被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侵权产品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及市场知名度、美誉度等。
证据三、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濉)双市监罚字(2018)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家乐购超市实施了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证据四、律师代理费发票,拟证明古井公司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家乐购超市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古井公司要求赔偿4万余元无关联性。
家乐购超市提供证据一、双堆集镇施刘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据二、许懂情出院记录,拟证明家乐购超市经营者许懂情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赔偿古井公司。
古井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古井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内容真实、有效,能够证实“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年份原浆”为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家乐购超市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古井公司注册的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6日。
2018年10月30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家乐购超市内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2箱零3瓶,货值1298元。
家乐购超市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经古井公司鉴定,均系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据此,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家乐购超市的侵权行为作出处罚,依法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300元。
古井公司为维权支出了相应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商品经古井公司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结合古井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家乐购超市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古井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古井公司要求家乐购超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古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家乐购超市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涉案物品的价值以及古井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与合理费用的数额为1.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1.2万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晓光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晖 书记员胡雨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