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16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信之道文具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经营者:李兴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信之道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