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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张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02民初862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张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张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1002民初862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凯,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张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张凯,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雅瑞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经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凯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判令张凯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雅瑞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雅瑞公司依法享有“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雅瑞公司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社会知名度非常高,已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品牌眼镜。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雅瑞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张凯经营的店铺“晴彩眼镜”在“拼多多”上大量销售侵害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遂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张凯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雅瑞公司的合法权益,给雅瑞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张凯辩称:本人没有侵犯任何商标权,所售太阳镜未带雅瑞公司的商标,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经受让依法取得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涉案商标经雅瑞公司使用取得了较大的知名度,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决定书中曾认定,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6月7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铭申请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浏览截取网页以及收取货物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袁铭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拼多多”网站,在店名为“晴彩眼镜”的网店购买太阳镜一副,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及页面截图。

2018年6月11日,袁铭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中通快递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

2018年6月12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袁铭对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然后打开包装,逐一拿出里面的眼镜等物品并拍照,最后将上述物品重新包装后装入封存袋并加贴该公证处封条。

随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袁铭对上述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并在操作过程中进行截图。

“晴彩眼镜”店铺信息显示商品已拼3914件,多张商品图片的左上角印有“暴龙新品”或“新品暴龙”标识,其中“暴”字上半部分打有轻微马赛克。

“拼多多”网站开店信息显示,“晴彩眼镜”店铺系由张凯注册开办。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有眼镜盒一个、太阳镜一副、夜视镜一副及配件若干。

经比对,上述物品中未标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

上述事实有雅瑞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的公证书、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决定的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电子邮件、店铺基本信息、订单信息、操作日志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规定,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张凯在其开设的网店,多处使用“暴龙”标识对所售眼镜产品进行宣传、展览,上述“暴龙”标识的使用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经比对,虽然张凯使用的“暴龙”标识中的“暴”字上半部分打有轻微马赛克,但同涉案“暴龙”注册商标在字形上极为相似,从整体外观上看构成近似,且第3186667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太阳镜,而张凯销售的眼镜产品并非涉案商标品牌的产品,故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张凯的行为构成对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张凯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张凯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张凯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网店太阳镜的销量及售价、张凯销售的平台为拼多多网站、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0元。

雅瑞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70000元;

二、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818元,由张凯负担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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