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4062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大院自编**利远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祥吉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深汕路******>法定代表人:彭海浪。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吉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