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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9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耀达酒水商行、苏州工业园区双韵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91民初11549号
案件名称11549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耀达酒水商行、苏州工业园区双韵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耀达酒水商行;苏州工业园区双韵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11549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耀达酒水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湖东新街口**。

经营者:王敏。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双韵烟酒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慧路******湖畔天城商业街iv>经营者:王敏。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耀达酒水商行、苏州工业园区双韵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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