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其志,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柯其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