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55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胤植(原系宽城区广源商都胤植电器摊床经营者),男,1989年06月15日,汉,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胤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退还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