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11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人民路彩云炉具门市部,经营场所台前县人民路东段。
经营者:姚彩云,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人民路彩云炉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台前县人民路彩云炉具门市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