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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湖清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80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湖清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湖清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80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湖清路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湖清路****iv> 经营者:朱明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湖清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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