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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鹰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14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鹰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鹰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141号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康杨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鹰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冯风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宋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程,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鹰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安全节能的加热装置,专利号ZL2017202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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