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03民初174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被告:乐平市海峰手机维修部,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珠海中路110号。
经营者:曾海峰,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海峰手机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乐平市海峰手机维修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