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230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康乐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新天地南10米的康乐药店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平。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康乐药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康乐药店有限公司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