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457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咯咯饮品店,住所地石家庄开发区阿里山大街恒大绿洲小区**楼110商铺。
负责人:李伟帅。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藁城区咯咯饮品店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