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905号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
法定代理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爱婴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璐璐。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爱婴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