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时尚名流化妆品城,经营场所阜蒙县人民街中段(乌兰大厦南楼)。
经营者:于丹丹,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时尚名流化妆品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时尚名流化妆品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