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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区天诚调味品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93民初4363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区天诚调味品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区天诚调味品配送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363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天诚调味品配送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8号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粮油区海鲜购物广场二层220号。

经营者:夏刚。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天诚调味品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2021年4月7日,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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