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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桂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91民初3456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桂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王桂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91民初345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芬,女,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旭华,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芬(原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心驰凉茶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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