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025执969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邓国燕,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有期徒刑,现缓刑考验期。
被执行人邓国燕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2019)川10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邓国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执行人应缴罚金完全未履行,2019年8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国燕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国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9)川10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邓国燕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执行人邓国燕逾期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11952.74元收缴罚金人民币11952.74元,被执行人邓国燕尚欠罚金人民币18047.26。
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国燕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合法所有的财产。
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国燕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