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邓国燕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025执969号
案件名称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邓国燕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国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025执969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邓国燕,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有期徒刑,现缓刑考验期。

被执行人邓国燕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2019)川10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邓国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执行人应缴罚金完全未履行,2019年8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国燕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国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9)川10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邓国燕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执行人邓国燕逾期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11952.74元收缴罚金人民币11952.74元,被执行人邓国燕尚欠罚金人民币18047.26。

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国燕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合法所有的财产。

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国燕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