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690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F。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庆,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该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广州卯金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Y。
法定代表人:林巧红。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卯金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