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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7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梁溪区诱惑难忍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11民初7847号
案件名称7847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梁溪区诱惑难忍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梁溪区诱惑难忍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7847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诱惑难忍食品商行,住所地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3号楼357号。

经营者:杨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溪区诱惑难忍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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