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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恒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9知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恒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恒源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41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恒源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龙潭口村。

经营者:高日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恒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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