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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21执1974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1974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197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4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恒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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