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1974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197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4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恒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