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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弘旺日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37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弘旺日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弘旺日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37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勇珍、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弘旺日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台州国际塑料城**临街商铺(泰隆街1288-17、18、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弘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弘旺日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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