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497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阿木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2栋东10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H。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阿木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