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知民初6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川,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仁县艾龙电子经销部,经营场所朔州市怀仁县怀安大街**。
经营者:王子龙。
被告:怀仁县宏昌户外用品店,经,经营场所朔州市怀仁县仁爱北路/div> 经营者:刘洪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怀仁县艾龙电子经销部、怀仁县宏昌户外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所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
2019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状中的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并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