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37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村天阳标准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3,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
经营者:周珊珊。
被告:淄博瑞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8,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瑞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周村天阳标准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