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37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桓台县索镇永盛五金交电行,住,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桓台县索镇张北路东一社会信用代码:×××53J。
经营者:王翠军。
被告:桓台县金涌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3507盛五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U。
经营者:于克永。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索镇永盛五金交电行、桓台县金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