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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夷山市兴施化妆品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7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夷山市兴施化妆品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夷山市兴施化妆品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9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贡,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兴施化妆品百货商场。

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新扣冰街**。

经营者:施庆海,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武夷山市兴施化妆品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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