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271民初96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亚郑建洪百货商行,住,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九巷****/div>主要负责人:郑建洪,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系该商户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良,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郑建洪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洪到庭参加诉讼。
庭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400元。
审判长 黄春英审判员 赵 程审判员 蒋 倩审判员 司鑫茹审判员 陈鸿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