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知民初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义明烟酒副食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大道**。
经营者:孙义明,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义明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