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沈庆通超市,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玉晖路马家台社区公寓网店者:沈通。
被执行人:沈通,住山东省泗水县。
申请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沈庆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
执行期间,本院委托司法扣划被执行人沈通银行账户人民币4374元,在依法扣除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324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