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39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建宁土产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区正阳路。
经营者:贺建宁,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燕,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系贺建宁之妻。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建宁土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