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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江与曹洪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571号
案件名称张正江与曹洪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正江;曹洪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71号 原告:张正江,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暖,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洪雷,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正江与被告曹洪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张正江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正江撤回对被告曹洪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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