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7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张掖路地下商业街爱美女人叁号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地下商业街100号。
经营者:徐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城关区张掖路地下商业街爱美女人叁号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