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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藁城区诺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380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藁城区诺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藁城区诺宜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80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启,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诺宜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城南街124号。

经营者:杨艳茹。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诺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藁城区诺宜百货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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