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6705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仁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7。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仁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仁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