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9782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舟,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银娟,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银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