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刘仁八镇源佳平价购物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刘仁八镇刘桥村**iv>经营者:刘昌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刘仁八镇源佳平价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大冶市刘仁八镇源佳平价购物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