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10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靓跃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路亿达工业园****201v>法定代表人:谢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靓跃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019862.9、名称: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