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935号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26047510E。
法定代表人:孙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皮口昌临旺客隆城中路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北路中段**-地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2MA0XUDDY7G。
经营者:李春龙,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卫义,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普兰店区皮口昌临旺客隆城中路超市(经营者李春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