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33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陆渡东昇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陆渡中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5600521410。
经营者:朱佳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陆渡东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