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965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景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缴款12486元,其中发还申请执行人124800元。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长 刘 发审判员 周 萍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