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52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群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陶瓷基地大库区第5-16号。
经营者:敬群伟,男,汉族,出生时间1970年9月17日,住址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群伟洁具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赵宇卓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