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7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国平超市,住,住所地邹城市宏河路中段路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3MA3JYGCB51。
经营者:赵凡平,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邹城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侯建梅肉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1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