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966号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欣鸿盛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华贰街21号。
经营者:白占红。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欣鸿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